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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智库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案例解析(虚假发票、无票、换票等)

 发布时间:2023-06-04 16:57 浏览量:39

案例一:虚假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接收到虚假发票,而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其他证据,如合同、物流信息、资金流等,均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这时,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企业是否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假的;

2.企业是否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3.企业是否在税务机关告知其取得虚假发票后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4.企业是否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如果企业符合以上任一情形,且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那么该笔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那么该笔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说明。这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如何证明“善意取得”?

取得虚开发票,“善意”很关键,不然不就是“合谋”了吗?!企业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3.购货方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4.购货方能够提供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收货凭证、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的交易凭证。

如何证明“业务真实”?

业务真实的一切的前提,文章一开始我们就框定了一个大前提。问题是,“真实”不是一种态度,而需要证据。企业为了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1.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2.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4.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5.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证据都是必需的吗?

这些证据不都是必需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企业必须留存备查的资料;

2.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是企业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是企业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的辅助性资料。

无特殊原因又拒绝补开、换开怎么办?

如果对方没有特殊原因,但拒绝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向税务机关举报对方的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2.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3.如果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证据包括: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企业提供的证据税务机关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说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关联性,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

2.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如果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可以主动纠正错误,但需要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案例二:成本费用当年未取得发票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真实且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或者虽然取得但取得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跨年度支出、费用真实发生,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企业可以进行扣除。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取得合法合规凭证的情况。对此,根据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这些资料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举例来说,A公司在202111月与供货单位甲公司签订价值10万元的购货合同,A公司通过支票方式付款后不久,收到这批货物并验收入库。然而,甲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进入2022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A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开具发票时,才发现甲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具发票。此时,A公司应及时收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公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商品验收入库凭证以及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并凭这些资料进行扣除。
案例三:怎样判断费用的所属期
实践中,企业财税人员常遇到相关支出确认时间的判断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年度的费用,有些财税人员不清楚如何准确判断其所属年份,导致产生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财税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当期”的要求,准确判断跨年度费用的所属期。
例如,20211月,D公司为了开展经营业务,租赁了乙公司的房屋。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D公司无法支付2021年度的房屋租金,经与乙公司协商,约定20221月再支付,届时乙公司再向D公司开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D公司虽然2021年未支付租金,但是该部分支出所属年度仍为2021年。
在进行扣除时,根据34号公告规定,D公司暂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可在预缴申报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倘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D公司仍未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则该租金不得税前扣除;倘若在以后年度D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租金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四: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找谁换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换开发票具体怎么操作?不少人认为,谁开票找谁。因此,应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没错的。但如果是由第三方开具发票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了。
举例来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不想开具发票,遂经协商,由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甲公司取得的这张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此时,甲公司需换开发票,以合规办理税前扣除。
若必须向原开票方换开发票,甲公司应当要求丙公司换开发票。但是,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即使丙公司换开了发票,仍属于虚开发票。即便该发票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仍违反了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不能作为甲公司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受票方应要求与自己发生了真实交易的对方换开发票。这个交易对方可能是原开票方,也可能不是原开票方。如上例,甲公司应当要求真实的交易对方乙公司开具一张发票,并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若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主动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发票,不宜定性为虚开。但若甲公司找丙公司换开发票,意味着甲公司让丙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反而构成了虚开。
案例五: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六:外籍人员劳务开票

留言时间:2023-05-17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我公司接受外籍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外籍人员前往税务大厅代开劳务发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外籍人员无法代开个人劳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于精诺会计、深圳税务、税政解析与策略,由财会阁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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