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智库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案例解析(虚假发票、无票、换票等)
案例一:虚假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接收到虚假发票,而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其他证据,如合同、物流信息、资金流等,均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那么,这时,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企业是否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票是虚假的;
2.企业是否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3.企业是否在税务机关告知其取得虚假发票后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4.企业是否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如果企业符合以上任一情形,且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那么该笔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那么该笔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说明。这些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如何证明“善意取得”?
取得虚开发票,“善意”很关键,不然不就是“合谋”了吗?!企业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3.购货方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4.购货方能够提供与销售方签订的合同、收货凭证、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的交易凭证。
如何证明“业务真实”?
业务真实的一切的前提,文章一开始我们就框定了一个大前提。问题是,“真实”不是一种态度,而需要证据。企业为了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1.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2.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4.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5.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证据都是必需的吗?
这些证据不都是必需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企业必须留存备查的资料;
2.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是企业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是企业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的辅助性资料。
无特殊原因又拒绝补开、换开怎么办?
如果对方没有特殊原因,但拒绝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向税务机关举报对方的违法行为,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2.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3.如果能证实“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证据包括: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企业提供的证据税务机关有异议怎么办?
如果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说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关联性,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
2.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如果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可以主动纠正错误,但需要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答复机构: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留言时间:2023-05-17
纳税人所属地:福建
问题内容:我公司接受外籍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外籍人员前往税务大厅代开劳务发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外籍人员无法代开个人劳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5-22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取得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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