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合规指引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合规
指 引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行显然为纳税人起到了雪中送炭之功,但是,留抵退税政策在适用条件上对纳税人的财税合规提出了一定要求,在税收大数据的支持之下税务机关对于骗取留抵退税行为也具备更强的稽查能力。为了能够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遭受税务违法处罚,纳税人需做好风险自查工作,加强企业税务合规。
14号公告第三条明确,适用前述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对于不符合第4项条件的纳税人,14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提供了治愈途径,明确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而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相应的,第十条第一款也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基于此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比较对企业而言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哪一项更为有利。
二、需避免被认定为骗取退税、虚开专票
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之下,退税资金直达企业,能够为企业提供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现金流支持,有力缓解疫情之下企业沉重的经营压力。但是,根据1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为享受这一政策,企业必须要避免被认定为在36个月内实施过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在此之前,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就已被列为税务稽查重点领域,《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即强调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更是加强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被依法查处,典型案件亦被选取曝光,可见税务机关的查处决心。
表1 典型骗取留抵退税案
针对一系列涉税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指出,将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坚持精诚共治、精准打击,常打长打、长治长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部署,将防范和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六部门常态化打击的重点,对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严惩不贷。在主管部门的严打环境中,纳税人应当实施从事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既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前提条件,更是避免承担严肃违法后果的必然要求。
(一)进项税额虚增之十二大情形
(二)虚减销项税额之十二大情形
(三)企业基本风险之六大情形
(四)留抵退税申请风险之五大情形
四、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合规指引
大数据分析监测和多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下,税务机关不仅通过税务方面掌握信息,还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掌握纳税人大量的经济数据信息,彻底打破了信息壁垒,稽查范围更广,税务机关可以多维度的分析比对,“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税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精准画像”绝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监管设想,多个曝光案件证明,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已然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有力助手,纳税人必须对此做好充分准备,落实企业税务合规。
(一)“业财税一体化”合规建设
所谓“业财税一体化”是指业务、财务、税务一体化智能管理。将业务合规、税务合规、财务合规融入纳入企业经营的各个流程,实现企业的业务管理、税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全面贯通,实现企业基于价值链的内外部信息互联,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2022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发挥数字化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职能的重要支撑作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在“数字政府”的数字监管下,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业财税数据能够实时、精准、全面了解和掌握,对经营异常的企业可以“近距离”监管和查处。
在“数字政府”和“以数治税”智慧稽查双重背景下,企业应当顺应监管趋势,构筑自身“业财税一体化”经营数字化模型,对自身经营各项数据指标做到更加细致的了解,清楚企业存在的风险,对企业自身进行画像与预判,实现实时预警和处置,才能与时俱进。
(二)发票合规管理与风险预警
进项发票的合规管理,是当前企业财税管理的核心环节。随着发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发票合规问题也成为企业面临的一大税务风险。如上海市税务局在2021年末发布公告,着力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在全电子发票的控制下,在开具发票、交付发票、查验发票过程中,税务部门均可通过大数据监察网络进行审查,对企业的任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结合海量政府数据的匹配和互通,能够做到精准预警和管理,与只能依靠传统的人工线下审查相比,稽查覆盖面更宽,稽查力度更大。
发票是记载企业日常经营的“红细胞”,数量多,频率高,内容杂。仅通过简单的验证无法快速准确辨别可能存在的虚开虚受的发票风险,而且发票风险是动态的,发票收录时正常,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原因变为异常、导致无法成为合法成本的问题屡见不鲜。因此需要强化对发票的精细化、数据化合规预警与管理。建议企业可按需建立电子发票数据库和原始发票数据库,为后续企业发票溯源以及数字化管理提供数字支撑,与此同时尝试分类管理发票,提升发票管理水平。
(三)上游供应商风险评估与预警
企业需要及时全方位了解供应商状态:一是通过供应商基本状态、供应商负面风险、供应商经营异常信息、供应商股东核查,供应商存续状态及刑事风险等方面,为提前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以及风险预警;二是通过风险规则库、外部风险数据库,结合当前的监管重热点,重点防范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上游企业的合规问题,落实数据化发票管理责任,提前预警虚开风险,大幅降低虚受风险,减少税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为有效应对和查处税务(虚受发票)、市场监管(商业贿赂)、刑事舞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串通招投标、经营同业业务)等各类重点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对供应商的系统评估具体可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异常企业核查。即核查供应商(销方)是否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基本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状态;第二,供应商负面风险预警。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失信公告、执行公告、查封冻结公告,是否存在重大发票违法信息,是否被列入政府采购领域黑名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并根据监管重热点,排摸供应商及供应商下游企业,获取企业相关负面信息;第三,税务黑名单核查。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诸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等违法类型及其它黑名单风险评估项。
(四)强化专业团队系统持续服务
留抵退税新政策的实施带来惠企利民的政策红利,面对当前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化监管系统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执法态势,企业的风险与红利并存。如何在利用“留抵退税”等政策的过程中实现税务经营风险最小化与税收获惠最大化已成为企业发展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此外,企业行动需以税务政策、监管制度为指南,但其更新较快,若企业不知情或对内容不熟悉,可能使企业在面对监管时易陷入被动境况,或错过、或不能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如何消除信息差也是非常棘手的难题。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
热点问题
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呢?
A: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1)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提示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提示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纳税信用等级应如何确定?
A: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A: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A: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A: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A: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税海竞帆、锦天城事务所 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