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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智库 | 【新公司法】资本实缴制后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4-03-10 17:54 浏览量:463

次公司法修订自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面世,至今已历经两年时间的审议酝酿,现今终于落地面世了


本次公司法修订其中一个最显著的变化是恢复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后,规定期限内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会成为未来很多公司要解决的问题。未来可能会产生很多过桥资金的使用,而在过桥资金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导致资本实缴后再将资金抽回的操作。

资本金抽回除了面临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还会产生严重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资本金抽回财务处理上必定将其作为资金拆借借出,资金拆借就会产生资金利息收入。虽然公司实际操作中该部分是无偿的资金拆借,但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对外的一些无偿行为是需要视同销售纳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税〔2016〕36 号)附件 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的无偿借款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对外提供的行为才被定义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劳务”并非同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合理方法对上述交易作特别纳税调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果A公司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对上述交易原则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劳务”收入,并不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属于独立于劳务收入外的单独收入项目,因此企业对外无偿拆借资金,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同时,如果资金拆借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税务局也不会对此无偿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综合以上分析,资本金抽回产生的税务风险需要分以下四种情况来看:

1、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股东个人;2、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其他自然人;3、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集团内关联企业;4、资本金抽回挂账借给其他企业。

相对来说,第一种情况税务风险是最大的,第三种情况税务风险是最小的。第一种情况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
1、需按市场公允价格视同销售计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个人股东长时间借款不还,根据税法规定将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税务风险最小的原因是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免征增值税,也不是所有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均免征增值税,而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如何符合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关系,一定要对照企业集团属性认定和形式要求,以免产生涉税风险。

总结:资本金实行五年期限内实缴制后必定会引起大额注册资本金的公司采取减资或过桥资金出资情形,在现在以数治税的环境下,资本金抽回的资金拆借行为可能会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对象。因此,公司在应对资本金实缴时最好咨询专业财税人士的意见,以更好的应对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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